
西安市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的夫妇,可以申请
申请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夫妇双方可在计划怀孕前3-6个月,持本人结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辖区街道办或下属社区、定点检查机构领取《西安市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通知单》,填写相关信息后,到辖区定点检查机构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内容。
申请方式:在【西安本地宝】微信后台,回复【孕检】,可查询西安各区免费孕检机构名单电话,以及免费孕检参加指南。
为辖区内长期居住或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孕产妇免费发放叶酸,包括待孕妇女和怀孕未满3个月的孕妇、叶酸利用率低的孕妇;(注:利用率低的孕妇需携带相关化验单整个孕期可免费领取)
服务对象为在辖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和非户籍孕产妇,孕产妇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这时期的妇女。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每人2500元一次性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生产出院结算时,系统自动完成申报登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024年9月1日起,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西安市母子健康手册》(医疗保健记录册)是西安市内生育登记、孕产妇接受系统保健服务及儿童健康检查的凭证和记录,是西安市各级接产医院产科门诊病历,同时也是生育保险九游娱乐报销、儿童入园入学及出国时要查验的凭证。
小提示:在【西安本地宝】微信后台对话框回复【母子手册】查看西安市母子手册领取指南。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九游娱乐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领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领金失业人员直接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在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执行。生育津贴参照《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医保发〔2019〕68号)规定的标准,扣除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应金额后,一次性予以发放,不得重复计发。
在西安市的某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出院结算后,无需自行办理生育信息登记,信息系统会自动提取相关数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女职工。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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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年1月12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1、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
温馨提示: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小提示:可以在【西安本地宝】微信后台回复【育儿假】查看西安育儿假最新规定。